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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權 範 圍


A.古物諮詢委員會須就下述事項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:-

i.考慮應否將某項目根據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(以下簡稱上述條例)第3(1)條宣布為古蹟或根據第2A(1)條宣布為暫定古蹟;及

ii.就任何與古物、暫定古蹟、或古蹟有關的事宜,或根據2A(1),3(1),或6(4)條向其諮詢的事宜。

B.此外,古物諮詢委員會須不時就下述事項提供意見:-

i.有關提倡修繕及保護歷史建築和結構的措施,包括每年的修繕工程計劃;

ii.有關提倡保護及必要時勘察歷史遺址的措施,包括根據上述條例第13條批給挖掘及搜尋古物牌照;

iii.有關提高市民對香港文物的認識和關注的措施。

 
2004| 重要告示|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: 2007年6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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