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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實施,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古蹟得到適當保護。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古物古蹟辦事處(辦事處)於同年相繼成立。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執行古物事務監督的行政工作,及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。
辦事處由一名執行秘書掌管,處內的專業人員共分五組,分別負責考古、
歷史建築、教育及宣傳和技術及顧問,以及策劃及管理方面的工作。此外,辦事處的行政部門除
了負責處內的行政運作,亦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。
辦事處主要工作如下:
- (i) 鑑定有歷史價值的建築,予以記錄及進行研究;
- (ii) 組織及統籌具考古價值地點的勘定及發掘工作;
- (iii) 保存及編整與上述古蹟及文物有關的文字紀錄及照片資料;
- (iv) 安排古蹟的保護、修繕及維修工作;
- (v) 評核工程項目對古蹟文物的影響,並安排適當的保護及搶救措施;
- (vi) 安排合適的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;及
- (vii) 通過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舉辦有關本地文物的展覽、講座、導賞團、考古工作坊及設立文物徑等,以喚起公眾人士對香港文物的關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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