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申請團體和擬舉辦的活動須符合下列條件:
團體 |
| (i) |
申請團體必須能夠出示文件,證明確屬非牟利地區文化藝術團體,而推廣文化藝術是其成立的宗旨之一,並已在區內成立至少一年,活躍於區內,以及具有良好的組織能力。 |
| (ii) |
如申請團體在署方的活動記錄欠佳,署方將不會在發生該記錄欠佳事件後的一年內,考慮該團體的場地贊助申請。
(註:如有需要,署方可就申請團體的申請資格,向政府民政事務總署等有關部門查詢,以便考慮。) |
活動 |
| (i) |
擬舉辦的活動必須為文化藝術活動,其目標和性質必須直接與在地區推動表演、視覺或文學藝術有關。 |
| (ii) |
有關活動必須公開讓市民參加。 |
| (iii) |
如有關活動除申請團體的成員外,還有其他藝人或其他團體人士參與,則非屬申請團體人士參與的活動,不得超過全部活動內容的一半。 |
| (iv) |
如申請團體與其他團體合辦有關活動,合辦團體必須同為該區的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,並須出示文件證明有關身分。 |
| (v) |
擬舉辦的活動/訓練班的規模,必須與申請團體以往所舉辦的活動相若,參加人數也必須達到署方可接受的數目。 |
| (vi) |
申請團體擬舉辦的訓練班如獲場地贊助,訓練班的學費必須較其自費租用場地舉辦同類型訓練班的學費為低,而訓練班每節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。 |
財務 |
| (i) |
申請團體遞交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活動的財政預算。署方在審議申請時,會考慮申請團體的收入和活動開支是否合理。有關活動的財政預算必須沒有盈餘。 |
| (ii) |
申請團體必須在舉行活動後的一個月內,提交經其主席與秘書/司庫簽署的財政報告。如有關活動的財政報告結算出現盈餘,有關活動將不符合場地贊助的申請資格,而申請團體必須全數繳付場地租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