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受「普通訂租」申請的限期,最遲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,最早則在租用月份前 12 個月,所有申請均集中處理(例如︰訂租 2002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,可於 2002 年 1 月申請)。
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 5 時30分前,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大會堂會於接著的 14 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。
凡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內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「逾期訂租」,並會按個別情況及運作上的可行性來考慮有關申請。大會堂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所有「逾期訂租」申請,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,即星期一至星期五(下午 5 時30分前) 交回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
如有多過一位申請人訂租同一檔期,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根據擬舉辦活動的文化性質、藝術價值、藝術推廣價值、過往演出的受歡迎程度及申請人的組織能力而作出考慮。
(註: 非藝術性質活動的申請只可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內提出。政府部門、區議會或註冊學校的申請除外) |